有关的建筑节能的管理条款
监管体系 监管是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环节。中国的监管体系包括法规支持并辅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行的建筑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
法规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首次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 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违反的处罚形式等作出具 体的规定。建设部出台《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开始将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引入已有的工程建设的管理体制。修改的《节约 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也有具体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和使 用的主要建筑管理中的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罚。
有关的建筑节能的管理条款
主要环节的监管: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违规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
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 2005 年起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督查的重点包括检查建筑节能、
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般提前两个星期向全国发文 通知,内容包括被检查的省市名单,检查时间和节能检查的具体内容。每次全国检 查组有 9 到 10 个,每组检查 2~3 个省。每个省检 查省会城市以及抽查 1 个地级市、1 个县,直辖市抽查市本级及 1 个区。
比如,在 2011 年的全国建筑节能的检查中,受检城市需提供 2010 年通过施工 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满足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 以上城市检查 6 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6 个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 3 个项 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3 个项目的施工现场31。
每年年底的检查结果在次年向全国公布。很多省、市为了准备一年一度的全国 建筑节能工作大检查,都会开展阶段性的省级、市级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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